115年度司促字第249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金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以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