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全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