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富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國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萬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萬零捌佰肆拾肆參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