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債 權 人 連志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冠倫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請求車損賠償之依據,如台端為車主之證明文件或
債權讓與證明書(因依卷內資料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登記之車主為「群翔交通有限公司」,並
非台端本人;如有受讓債權,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本紀請求金額有無計算零件折舊,如無,請計算後更正聲請金額並提出更正後
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