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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朝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紀朝「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