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子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參佰柒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柒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玖拾參萬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