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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載霆
非
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鄭紹滄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
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
輔助宣告
,
輔助人
為鄭瑞書,本件
債權讓與
通知應補正對債務人鄭紹滄之輔助人鄭瑞書通知送達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