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3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俊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