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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3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蔡俊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