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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曹雅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住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