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曹雅惠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