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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梓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貴公司對債務人主張給付債權人之釋明文件(該約定書當事人瑞興銀行與債務人間,如有債權讓與應提出讓與契約書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文件)。
    二、本件請求全部金額給付應提出書面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