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84號
異 議 人 高尚忠
上列
異議人即
債務人因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15年4月7日送達
正本於
異議人,而
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15年5月4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