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昇傑光電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郁智
一、
債務人昇傑光電有限公司、高郁智、石佩宜律師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洪振豪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昇傑光電有限公司、高郁智、石佩宜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