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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許方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桃園○○○○○○○○○,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