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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7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 權 人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 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並提出更正後之 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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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