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  權  人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並提出更正後之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