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86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紀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