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羿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江羿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