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嘉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約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約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