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多元化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達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陸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參佰捌拾陸萬零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