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展明銍(即展劍萍之繼承人)
展明偉(即展劍萍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蘇展立、高亞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高秀英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展明銍、展明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展劍萍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參佰元,及其中貳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蘇展立、高亞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高秀英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展明銍、展明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展劍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