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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蘇展立(即蘇高秀英之繼承人 )

            高亞青(即蘇高秀英之繼承人 )

            展明銍(即展劍萍之繼承人)


            展明偉(即展劍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蘇展立、高亞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高秀英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展明銍、展明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展劍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參佰元,及其中貳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蘇展立、高亞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高秀英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展明銍、展明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展劍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