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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山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