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國威
吳欣穎
一、
債務人劉國威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國威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欣穎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