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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4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胡聖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 本件聲請債權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到期催告債務人之 存證信函暨回執聯或其他 佐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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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