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名誼
高王純環
一、
債務人高名誼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92,37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1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名誼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王純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高名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07,91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名誼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王純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高名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65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名誼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王純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