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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高名誼  
            高王純環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高名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92,37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16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8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名誼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王純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名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07,91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名誼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王純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高名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65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名誼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王純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