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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12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債 權 人 群院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鍾宇鴻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債務人鍾宇鴻 連帶給付之 法律依據為何?(該釋明文件 本票係公司開立 非債務人鍾宇鴻個人簽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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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