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克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821元,及自民國96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計算);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