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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19號
債  權  人  陳秉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靖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明確表示本件請求對象係達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或係傅靖晏,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