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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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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
債  權  人  竺奕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街股份有限公司、邱茂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債務人邱茂鐘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本件支票發票人為公司發票,債務人邱茂鐘並未共同簽發本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