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58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國財即力眾工程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0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國財即力眾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本件債權人得對
第三人楊紫霆可請求之債權金額為21,050元(含
執行費89元),其餘聲請應
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