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
債  權  人  高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綺  
債  務  人  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7,1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6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自屬無據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