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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
債  權  人  吉和利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莊傑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主張債務人莊傑皓應連帶賠償之法律依據?(承攬契約書當事人係公司間行為,債務人莊傑皓僅係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