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34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玲娟
吳岳澤
一、
債務人賴玲娟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8,24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吳岳澤之戶籍遷入金門○○○○○○○○○,支付命令須以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岳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