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姜玫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27,608元,及其中317,324元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25,150元,及其中306,007元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2,891元,及其中84,399元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3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