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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吳明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5,24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3計算之利息,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2,00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60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00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09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2,06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