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湯秉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11元,及其中3,211元自民國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11元,及其中456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944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458元,及其中3,458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