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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簡榮宗  
債  務  人  徐桂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簡榮宗、徐桂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8,567,329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簡榮宗、徐桂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5,629元,及其中13,609元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簡榮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6,694元,及其中78,804元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28,179元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