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簡榮宗
債 務 人 徐桂玉
一、
債務人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簡榮宗、徐桂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8,567,329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簡榮宗、徐桂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5,629元,及其中13,609元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簡榮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6,694元,及其中78,804元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28,179元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