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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李宥緯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74,84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47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7,74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47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28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47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