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宥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74,84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0.2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47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7,74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47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28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3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47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