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富誠
鄭宜君
一、
債務人游富誠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4,325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富誠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宜君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