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育賢
債 務 人 黃之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