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曹家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聲請人為宏宥精密有限公司,並聲請狀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