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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二、更正附表(發行公司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