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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冠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鎂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補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民事委任狀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