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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齊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濂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票據遺失時點是在交付下包前抑或下包後遺失?
二、提出向台新銀行桃園分行購買本件支票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