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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0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186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朱治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健保等財產,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