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0592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金軍
債 務 人 阮瑤文
債 務 人 尹志傑即尹至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阮瑤文於
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等投保之保險契約、郵局資料,而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