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1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25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王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南郭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設於「彰化縣彰化市」,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