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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2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04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顏育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提出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執行名義聲
  請強制執行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提
  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
  法定要件,故債權人未提出上開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經執
  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執行法院
  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030號債權憑證正本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該執行名義內容所載之附件分配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該通知並於115年2月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查債權人未提出完整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屬聲請執行程序有欠缺,其情形可補正,惟債權人經定期通知命補正後仍未補正,其聲請已合法,依首揭規範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77條之19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