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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3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楊苡薰  
債  務  人  周美麗即黃光彩之繼承

            黃聖富即黃光彩之繼承人(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美麗、黃聖富繼承被繼承人黃光彩之遺產為強制執行,其中繼承人黃聖富於聲請前之民國112年5月2日已歿,且無人繼承其財產,因未選任遺產管理人致有關其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115年4月9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行為,該通知均已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