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周美麗、黃聖富繼承被繼承人黃光彩之遺產為強制執行,
惟其中繼承人黃聖富於聲請前之民國112年5月2日已歿,且無人繼承其財產,因未選任
遺產管理人致有關其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115年4月9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行為,該通知均已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
迄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