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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4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402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葉飛燕  
            袁倫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民國115年2月6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