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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4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4651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謝岳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雙溪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