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666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育齊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為執行。
惟該不動產
所有權為
公同共有,本院遂先後於民國115年2月9日、115年3月31日命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
遺產分割訴訟。惟債權人
迄未補正應
上開本院命補正事項,致本院對上開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無從進行,則依首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標別: 鳳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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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 | 1層: 32.63 2層: 32.63 合計: 65.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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